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自由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妨害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7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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