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賴聰明
劉甄容 賴美麗 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 賴秀珍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上訴人 董信雄 (即 賴秀換 之承受訴訟人)
董嘉文 (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羿圻 (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賴秀琴 賴光照 賴橙彥 賴秀鑾 被上訴人 黃彩紋
黃智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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