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被 告 許發明
洪玉玲
訴訟代理人 許家祥
許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一○五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