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執明 之繼承人間修復漏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王執明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址及足資特定被告
  王執明之繼承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被告王執明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