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

原告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葉哲豪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紘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裕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