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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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葉哲豪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紘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