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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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01號

原告 陳美惠

鄭欣如

被告 張力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美惠新臺幣肆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欣如新臺幣伍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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