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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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350號
聲請人A(年籍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A父(年籍詳對照表)
A母(年籍詳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昕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陳明調解事項及價額,又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使本院無法
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聲請調解事項及價額,並逕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聲請調解事項之價
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