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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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英風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綺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升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傢俱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係債務人張升蕊,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蕭士宇 並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對其請求貨款無理由,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又系爭貨款未約定利息,逾法定年息5%之利息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