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洪西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0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廖文松彰化銀行斗六分行│102年07月07日│28,500元│H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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