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子嫻於民國106年6月17日6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本應注意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路段不得臨時停車,及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往來車輛或行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將所駕駛之前開車輛停放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路旁,且下車時未注意往來行人,即貿然開啟車門,適告訴人 莊美惠 沿同向徒步行經事故地點,遭被告車輛駕駛座車門撞擊身體左側部位,告訴人因而向右跌倒在地,致受有右側肱骨上端骨折、雙側性膝部擦傷、雙側性膝部挫傷、右側手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莊美惠告訴被告楊子嫻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6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