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蔡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嘉敏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