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曾國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應為
799,0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
尚欠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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