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曾國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應為
799,0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
尚欠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