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52號
原 告 曾春福
訴訟代理人 曾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美麗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