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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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23號聲請人 楊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宿玉潔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12月25日│13,500元│EA0000000││││安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