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00號
上訴人 蘇建興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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