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14號原告丙○○
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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