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興彥 │合作金庫銀│94年5月19日│80,700元│0000000│││││行二重分行│││││├───┼─────┼─────┼──────┼─────┼─────┼──┤│002│ 劉應蓮 │花蓮區中小│94年6月10日│41,500元│0000000│││││企業銀行三││││││││重分行│││││├───┼─────┼─────┼──────┼─────┼─────┼──┤│003│勁超不銹鋼│聯邦商業銀│94年6月15日│415,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陳│行蘆洲分行│││││││進福││││││├───┼─────┼─────┼──────┼─────┼─────┼──┤│004│勁超不銹鋼│聯邦商業銀│94年7月15日│175,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陳│行蘆洲分行│││││││進福││││││├───┼─────┼─────┼──────┼─────┼─────┼──┤│005│簡 陳素樺 │中華商業銀│94年5月31日│34,0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006│ 簡陳素樺 │中華商業銀│94年4月30日│24,0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