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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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為單親家庭,有年幼子女及年邁雙親賴其照顧,為養家糊口而經營家庭美容護膚店,實屬無奈,現已深深懊悔,且其母因心臟問題住院,亦需其看護,請求給予易科罰金,以便照料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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