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08號聲請人 吳思璇
張德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 施明吟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9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末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甚明。聲請人謂其繳納之1,000元,係屬誤繳云云,尚屬誤會,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陳真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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