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松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松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松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年6月為上限),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3月7日採尿│103年4月11日13時45分│││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許│內某時(聲請書附表略││││載為103年4月11日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3年度毒偵字第570號│3年度毒偵字第778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實├──┼──────────┼──────────┤│審│判決│108年1月3日│108年5月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決├──┼──────────┼──────────┤││確定│108年2月11日│108年5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29號│8年度執字第3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