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3號聲明人 林思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14號),聲明不服(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思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楊真明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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