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均為毒品類型之犯罪,所侵害法益均屬相同,3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23日│104年6月29日│104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619、3506、3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778號│27、3854、3964、429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54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19日│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54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確定日期│104年12月22日│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62號││備註│年度執字第1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判決定應執│││(已執畢)│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