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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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丁○○
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96年訴字第338號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97年1月18日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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