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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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甲○○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罪嫌,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令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交保,因被告當時籌不出該款項,而遭羈押在案,懇請鈞院酌減保證金金額,俾利被告交保候傳。又被告家中有妻女尚待被告扶養,若被告長期羈押,恐影響家庭生計,為此依法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按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經查: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0七一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羈押在案。次查,被告所涉犯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罪,法定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其為男性,無懷胎之可能,亦無現罹疾病而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則本件尚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又被告恐嚇之對象為其父母親、兄弟及配偶等人,為其至親,渠等於偵訊中均表示對於被告所為之恐嚇行為均感害怕(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0七一號偵查卷第十九至二二頁),綜上,本院按之前開情節,設若非予羈押,則審判之進行將有窒礙之虞,是被告仍有執行羈押必要,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古瑞君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