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陳政南
被 告 黃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方蟾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陳政南
被 告 黃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