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
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5年5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6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3紙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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