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輝
洪振峰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即被告
2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相互撤回其等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