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23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峰生 之遺產管理人 何俊墩 律師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8,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