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附民上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上更字第55號上訴人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6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原審於刑事判決部分諭知無罪,並經本院亦認此部分無罪而上訴駁回在案,因而原審就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予以駁回,並認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等情。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於法洵無不合。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