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楊一帆律師 謝啟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