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又更生程序終結時,依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目的,於有急迫情事須就債務人之財產為保全,否則更生之目的將無法達成,或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於法院為更生或清算准駁之裁定前,方認有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除此之外,難謂只要債務人一旦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不問何種原因,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均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7年8月11日接獲本院埔里簡易庭開庭通知,惟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護其他債權銀行之公平受償,應停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債務人之訴訟程序,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聲請保全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正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借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開庭通知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提起訴訟,對債務人之財產並未立即發生影響,無礙於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且日後法院若裁定開始更生,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申報債權種類、數額及順位之進行亦有助益,應無禁止債權人提起訴訟之必要。從而,本件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訴訟程序停止之保全處分,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趙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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