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趙世明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提出聲請人96年所得資料正本,聲請人應說明95年至今分別任職於哪些公司、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現任職公司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或薪資津貼獎金表單),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配偶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五)聲請人提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營利」所得,聲請人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應說明營業內容並提出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正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