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二七六號、第三八二七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扣案重製「再見先生」之光碟共拾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6年9月19日確定,於97年9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重製「再見先生」之光碟共計16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本院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76號、第3827號偵查卷宗查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