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七號
自訴人乙○○男四
甲○○○女六被告丙○○男六選任辯護人 陳雲進 律師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四七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訴人等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犯罪事實,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四七號刑事案件之審判結果為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在上揭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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