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郭秀卿 被告 葉麗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