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欽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欽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欽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桃園地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360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99年2月23日確定。詎該受刑人卻於緩刑期內之100年1月19日,更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上訴字第143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並於100年8月8日確定。因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宗欽前因詐欺案件,經桃園地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360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並於99年2月23日確定一節,有該案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之緩刑期間,係自99年2月23日起至101年2月22日始期滿。又查,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復於100年1月19日更故意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0年8月8日確定確定一節,亦有該案之相關判決書及前揭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按此,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並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撤銷緩刑之要件一情,堪以認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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