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紫賢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所提之刑事聲請停押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張紫賢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就其所涉恐嚇取財罪部分,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故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1日裁定羈押,又因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於102年4月18日當庭宣示自102年5月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聲請意旨以被告係自行返國而非遣返,故其應無逃亡之虞,及其女友已育有一子,希望能交保以利辦理戶口登記云云,經審酌後亦均非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