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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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 黃丁士 被告 林嫦芬 律師即 鄭雅齡 之遺產管理人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聲明擴張。經查原告為上開訴之變更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296元,扣除已繳納之50,500元,尚不足伍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