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原告 楊進成
蔡瑞陽 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