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志忠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2年4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