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8號原告 蔡明松 以上原告與被告 李秋雯 、 蔡明輝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
61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為兄弟關係,均為 蔡炳奎 之繼承人,而蔡炳奎之繼承人除兩造外,另尚有5名繼承人,此有原告所提蔡炳奎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原告對被告訴請返還遺產(金錢),並主張該遺產(金錢)屬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則依前開說明,除被告已為對造當事人以外,必須由其餘繼承人與原告一同起訴為共同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爰裁定原告應補正上開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