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乙○○屢經本院傳拘不到,據囑託代為拘提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雄檢楠 張九0助六六四字第五八0四六號函復,被告現行方不明,致未拘獲等語,足見其業已逃匿,依法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莊鎮遠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