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同年四月十七日止,在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三八之五號等地,以毀壞門扇等方式,於夜間或日間侵入乙○○等人之住宅,連續竊得乙○○等人之財物(詳如附表所示)。嗣於同年四月十九日,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壬○○、丙○○、甲○○、癸○○、辛○、戊○、己○○及庚○○等人於警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當鋪收當物品日報表、扣押書、刑案現場平面圖及照片附卷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夜間,係指日出前,日沒後。參照臺灣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附表
一、二、三、五、六之時間均屬夜間。又被害人之住宅大門之玻璃係門扇之一部分,被告加以毀壞,應認為毀壞門扇(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一號判決)。被告毀壞門扇後,推門進入屋內,則非越入之行為(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民刑總會決議)。而窗戶具防閑作用,為安全設備(參照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四三號判例)。核被告附表一於夜間打破大門玻璃走入屋內行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附表二、三、五、六於夜間從窗戶爬入屋內行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附表四、七、九從窗戶爬入屋內行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四之被竊財物雖分屬二人所有,惟係在被害人甲○○整體財產監督權下,且被告亦未知悉所竊取者係屬兩人之財物,應成立一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之罪,不發生數罪問題,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四0三號判例),被告附表八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一項普通竊盜罪(侵入住宅部分未據被害人提出告訴,又起訴書對於被告附表八之竊盜事實已予載明,並於附錄參考法條引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其未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併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顯係漏載,應予補充)。公訴人就被告附表一之行為僅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而未列引同條項第二款毀壞門扇之加重條件,尚有疏漏,應予補充。又被告於附表四之時、地係從窗戶爬入屋內行竊,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如上述,公訴人認被告係從後門侵入住宅竊盜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一項普通竊盜罪(起訴書對於被告附表四之竊盜事實已予載明,並於附錄參考法條引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其未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併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顯係漏載)、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身心健全,徒具謀生技能,未能善加利用,心存僥倖之心,不思自食其力,竟為本件多次犯行;惟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刑案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且犯後坦白認錯,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德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附表編號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竊得財物備註
一九十年二月二澎湖縣馬公市打破大門乙○○
日十八時至二西文里三八之玻璃伸手新台十時間五號住宅入內開啟幣八千餘
門鎖走入元屋內行竊
二九十年三月初澎湖縣馬公市從窗戶爬壬○○新台幣一
某日二十時許文光路一四二入屋內行萬元
巷六號住宅竊金戒指一

三九十年三月十澎湖縣馬公市從窗戶爬丙○○存錢筒一
七日十九時許西文里九二之入屋內行個內有新
四八號住宅竊台幣四千
元電視遊樂器一台
四九十年三月十澎湖縣馬公市從窗戶爬甲○○新台幣一金戒
八日十四時許東文里九之二入屋內行萬五千元指一
六號住宅竊金戒指一只為
只王明
華之母呂玉器所有
五九十年三月十澎湖縣馬公市從窗戶爬癸○○新台幣二
八日十九時許安宅里三九號入屋內行萬五千元
住宅竊金戒指二

六九十年三月二澎湖縣馬公市從窗戶爬辛○新台幣二
十二日二十三光華里一一0入屋內行千元時許號住宅竊金戒指一

七九十年三月二澎湖縣馬公市從窗戶爬戊○新台幣一
十六日十五時西文里三一號入屋內行萬六千元許住宅竊
八九十年四月五澎湖縣馬公市從後門走己○○金項鍊一侵入
日十五時許東文里二六之入屋內行條住宅
一一號住宅竊部分
未據告訴
九九十年四月十澎湖縣馬公市從窗戶爬庚○○金老鼠二
七日十五時許西文里三六之入屋內行隻、金項
一0號住宅竊鍊一條、
金戒指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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