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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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六三號
聲請人乙○○ 陳香梅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六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X00000000││壹│柒佰捌拾││││││││伍││├─┼───────────────┼──────────────┼────┼───┼────┼───┤│2│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X00000000││壹│貳佰柒拾││││││││伍││├─┼───────────────┼──────────────┼────┼───┼────┼───┤│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0000000││壹│貳佰零捌││├─┼───────────────┼──────────────┼────┼───┼────┼───┤│4│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0000000││壹│參佰零壹││├─┼───────────────┼──────────────┼────┼───┼────┼───┤│5│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X00000000││壹│陸佰壹拾││││││││柒││├─┼───────────────┼──────────────┼────┼───┼────┼───┤│6│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X00000000││壹│壹佰肆拾││││││││陸││├─┼───────────────┼──────────────┼────┼───┼────┼───┤│7│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四NX00000000││壹│伍佰捌拾││││││││陸││├─┼───────────────┼──────────────┼────┼───┼────┼───┤│8│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四NX00000000││壹│壹佰肆拾││││││││陸││├─┼───────────────┼──────────────┼────┼───┼────┼───┤│9│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四NX00000000││壹│柒拾柒││├─┼───────────────┼──────────────┼────┼───┼────┼───┤│0│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X00000000││壹│肆佰玖拾│││1│││││伍││├─┼───────────────┼──────────────┼────┼───┼────┼───┤│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X00000000││壹│壹佰玖拾│││1│││││││├─┼───────────────┼──────────────┼────┼───┼────┼───┤│2│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壹│捌佰柒拾│││1│││││壹││├─┼───────────────┼──────────────┼────┼───┼────┼───┤│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壹│壹佰壹拾│││1│││││肆││├─┼───────────────┼──────────────┼────┼───┼────┼───┤│4│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0││壹│肆佰貳拾│││1│││││伍││├─┼───────────────┼──────────────┼────┼───┼────┼───┤│5│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0││壹│捌佰捌拾│││1│││││壹││├─┼───────────────┼──────────────┼────┼───┼────┼───┤│6│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0││壹│壹佰伍拾│││1│││││陸││├─┼───────────────┼──────────────┼────┼───┼────┼───┤│7│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0││壹│壹佰零伍│││1│││││││└─┴───────────────┴──────────────┴────┴───┴────┴───┘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