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甲○○
乙○○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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