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旭強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 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相對人花蓮縣政府設花蓮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謝深山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肆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九。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八千八百三十一元、郵票費為六百六十六元(按聲請人原繳納郵票一千零二十元,然已退郵三百五十四元,故郵費應為六百六十六元)、鑑定費一萬五千元,計為二萬四千四百九十七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二萬二千零四十七元(即24497乘以0.9等於22047,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徐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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