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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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即代號00.選任辯護人陳源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OOOO號、第OOOO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