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黃玉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尚佑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88條、第90條第1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尚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佑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就任為尚佑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1年3月28日以苗院國民有3101司司1字第076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本件已完成清算程序,爰檢具相關結算表冊,呈報清算終結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於101年2月10日就任尚佑公司之清算人,嗣分別於101年2月22日、2月24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台灣新生報2份在卷可憑(詳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號卷)。惟按公司清算人應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是清算人必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俾利清算目的之實現。然查,本件聲請人所提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結算表冊,其編製日期均係101年4月
1日,則其於編製時,上開公告申報債權期間尚未屆滿甚明,足認聲請人所呈報之清算內容,尚有遺漏其他申報債權期間可能之債務未結之虞。故經本院於101年9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10日內補正:「一、依聲請人於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登報資料所示,本件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1年5月23日始截止(自登報日
101年2月24日起算三個月),聲請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表冊均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於法不合)彙整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應予分配完畢)、賸餘財產分派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終結自屬要件不備,應予駁回。而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駁回後,仍應繼續清算事務,提出上揭應補正資料,重行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俾免受行政懲罰,附此敘明。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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