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403號聲請人護國宮法定代理人 林銘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暢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提示日為何。
二、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金暢企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5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併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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