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安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被告邱伊萍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國安、邱伊萍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彭國安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行,被告邱伊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均於民國101年5月4日開始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1年8月4日、同年10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確實重大,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梁智賢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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